5 钢结构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表8.1.3  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表8.1.3  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注: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 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
            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降低。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一级不应大于二级不应大于三级不应大于四级时不应大于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8.4.1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表8.4.1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表8.5.1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表8.5.1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5.3.3 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中,框架支撑(剪力墙板)体系中总框架任一楼层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
6.1.6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其抗侧力框架的梁中可能出现塑性铰的区段,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表6.1.6的限值:

表6.1.6  框架梁板件宽厚比限值

表6.1.6  框架梁板件宽厚比限值

6.3.4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表6.3.4的规定:

表6.3.4  框架柱板件宽厚比

表6.3.4  框架柱板件宽厚比

6.4.5 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
6.5.4 耗能梁段与柱连接时,不应设计成弯曲屈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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